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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不利判决。对此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对待。在英美法上 ,对于因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疏忽而为的诉讼行为 ,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取消。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加以救济 ,但承认一些例外。基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考虑 ,我国应当设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的救济制度。但对此应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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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事诉讼制度研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面广,但主要目的在于克服诉讼迟延,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存在局部性和零散性等不足,致使诉讼迟延问题仍将困扰意大利的民事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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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弘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这个社会"这一核心问题,系统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关键、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基础、以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保证的治国思路,不断破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性课题,继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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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就是在和谐的司法环境、和谐的司法氛围与和谐的司法秩序中,公正、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人性化审判,就是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人文关怀,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为他们切实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尽可能多的诉讼便利。从二者的定义看,人性化审判无疑是实现和谐司法最有效的途径。为此,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从构建“和谐海南”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人性化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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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源发于19世纪的美国,后虽被多个国家借鉴并付诸实施,但各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内在价值及影响和后果的争论颇多。我国对这一制度的关注更多的是在2002年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辩诉交易制度在现阶段我国的整体效益问题,可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例如从法学角度、经济学的工具理性角度、法哲学角度、社会伦理角度以及社会心理角度等。剖析其利弊得失可以发现,辩诉交易制度所依存的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制度背景,我们目前并不具备。强行移植该制度于国内司法实践,由于环境的不匹配,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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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现代《日本民事诉讼法典》于1890年由当时刚刚成立的国会根据1889年《宪法》通过。该法典由一位深受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影响的名为llermann Techow的德国法律顾问起草,后于1926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926年的修改不仅在一些方面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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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就是指由于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费用。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缴付诉讼费用的义务由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依特别程序提出相关声请的人承担。根据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79条的规定,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和与审理案件相关的其他各种费用。一、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规费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规费是指由俄罗斯法律所规定的,因进行民事诉讼而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都必须缴付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保证俄罗斯法院实施有效的审判行为或出具各种法律文件,即法庭需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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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和二审上诉程序构造的不明确 ,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和混乱 ,因此需要改革和完善。作法是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及对二审上诉程序结构以采续审制为原则 ,采事后审制为例外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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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