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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硕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4-16
紧急避险是人们熟悉的一项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关于生命能否作为避险客体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国采取法益衡量的观点,其认为生命的价值大于其他任何的法益,所以生命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但此观点有些过于绝对,本文主要是针对生命权避险问题所引发的思考,进行一些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我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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