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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水资源保护开发为中心的开创性立法。基于环境资源的共同自然属性,借鉴域外流域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流域立法经验,《长江保护法》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三个维度的启示:一是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方法,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综合考量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把长江大保护纳入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中来进行立法。二是为长江大保护引入市场机制。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污染、补偿、恢复等纳入到一个可持续的生态循环。三是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审议、落实等都要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其表达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的长江"一江清水向东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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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仝会提山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推进社会土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仝而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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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其合宪、合法和适当性问题直接对执法产生影响。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范围 ,加强和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进一步实现监督权 ,确保法律和法规统一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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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三部分:1.西方国家立法助理制度及其产生的原因;2.西方国家立法助理制度的特点及利弊分析;3.建立我国立法助理制度的建议。认为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借鉴国外立法助理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助理制度。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立法助理制度应以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二是要建立和健全立法助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三是要建立立法助理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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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是有别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政府活动。其目的是将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具体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据统计,在我国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因而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和改善对行政执法质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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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见,在我国法人可以构成特殊的犯罪主体。那么,法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其中有不少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下面提出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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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培训教程》一书于2010年8月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权威解读,出版后在我省法制系统乃至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受到广泛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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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文精神与服务观念逐渐渗入现代行政行为理念之中,政府的行政职能由监督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布不合格食品厂家名单等行政事实行为应运而生,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而当前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与之相应的行政赔偿制度很不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损后难以得到救济。所以,科学地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对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现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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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案获准审议众议院偶尔使用一种惯例,即在议会厅通过议员的一致同意,允许对已报告或未报告的议案进行审议。对议员一致同意要求的认可权完全取决于会议主席的判断力,但近年来众院议长对何时接受这种要求颁布了许多严格的标准。当确信多数党和少数党议员和委员会领导不反对、议案审议中多数一致同意,要求才能被会议主席所采纳同意。为避免推迟对公共议案的审议及允许有选择性,有可能将按照顺序排列的公共议案从各自日程中单列出来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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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有悖于分权理论,它是一种"不幸而又不可避免的祸害"。然而,虽然行政立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但实际上行政立法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各国行政立法数量及其作用就足以证明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问题是,行政立法实践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并没有简单的否定行政立法,抑或是逃避这些问题,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立法的健康发展。我国学术与法律实务界应借鉴行政立法的国际经验,重视行政立法,并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促成行政立法权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提出三个行政立法的控制立法建议:1、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控制;2、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体制;3、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