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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淮男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2):80-87
数据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目前数据产权界定存在理论基础不清、法律保护不全、利益平衡困难的多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数据要素特征复杂,产权性质尚不明确,以及界定标准难以固化。鉴于此,需要明确数据的客体地位,对数据产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讨论,并对数据产权的类型和内容加以明确。数据产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的新型权利,也是一种使财产利益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利,因此应当根据主体对数据的贡献度和关联程度划分产权类型,并从行为效率的角度出发,兼顾利益状况进行权能配置,建立有效率的数据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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