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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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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基于判例概念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例以造法为实体属性,以可以被援用作为其形式要件,判例创制在判例形成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与判例相比较,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名称混乱、范围不清导致案例创制标准模糊;二是案例效力不明致使案例指导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一方面将名称统一为指导性案例,澄清指导性案例与一般案例、判例的区别,另一方面,实现从案例指导制度到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援用制度并行的转变,分别明确各自的效力和创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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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安置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具体制度选择。只有正确认识军人退役安置行为性质,才能合理构建其理论基础和反思目前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妥当性。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军人退役安置行为性质是社会保障行为。从法学角度而言,将军人退役安置行为性质定位成社会保障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制度功能,而且也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兵退伍安置行为性质是一种国家补偿,而军官转业安置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内部工作调整。相应地,军人退役安置的理论基础应当根据分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提高退伍义务兵补偿安置标准的同时,严格控制军官转业安置的规模和数量,进一步提高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逐步实现军官的职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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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日益提高,现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暴露出很多问题,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借鉴行政法学中国家补偿的理论,并充分考虑退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厘定退役安置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点,对现行制度及其实施现状进行审视,使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实现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从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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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观念的日益提高,现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所依赖的法律、社会背景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暴露出很多问题,既动摇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主张借鉴行政法学中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并充分考虑退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提出退役安置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基点,尝试对现行制度及其实施现状进行检讨,得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必须实现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从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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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正式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但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展开.在探索的过程中,存在着案例范围不清、效力不明、多元化案例指导模式弱化了指导实效以及行政性案例发展相对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案例与判例概念上的混同、案例指导制度缺乏整体定位以及没有充分重视行政判例的特殊价值.改进与完善之策在于实现从"案例"指导单轨制到"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双轨制的转变,实行"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强化行政判例的创制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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