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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遐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2-45
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我国应建立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役权制度;不动产役权内容的约定性、类型化的困难性决定了不动产役权登记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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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提高了设立煤矿企业的门槛,造成大量资金积压,不利于经济发展。各地出于发展经济的实际考虑,在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多采取消极态度。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转嫁企业风险抵押金,侵害了煤矿企业员工的权利。风险抵押金不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的保障能力非常有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比风险抵押金更具优越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经到了终结的时刻,必须废除安关于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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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遐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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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遐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7-50
票据质押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之形式瑕疵得以补正,合同仍然成立。交付不再是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票据质权之生效要件。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4条之规定与《票据法》第35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只是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票据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可以设定质押,而占有改定则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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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以法解释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该理解为"获取的违法性而非获取手段的违法性",获取的违法性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未经授权"擅入"或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三种形态。本罪中的"获取"不但包括对数据通过拷贝等方式的控制、占有,还包括对相关数据的得知,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其含义。本罪中的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虚拟财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网络信号资源及数据化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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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应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同权”,这是入市的前提.入市土地应从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变为私人建设用地.为满足城市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国家公权力应积极介入顶层设计.入市必然引起集体建设土地市场价格的提高,在利益分割上,国家仅限于通过税收手段分享土地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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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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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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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多通过侵权要求得到救济,违约责任已不再具有实践价值。在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之外仍有损害的,可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有可能既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又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