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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但可以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之物,可以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不法原因给付物属于发生终局性利益转移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不存在对财物的法益侵害,不构成侵占罪。相反,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之物,由于委托人并没有终局性的转移财物,受托人对该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被收缴前,可以承认委托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托人侵占该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吞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不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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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防卫人利用第三者之物的场合,成立紧急避险。二是侵害人利用第三者之物或人身实施侵害的场合,可采取对物防卫说,成立正当防卫。三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偶然发生于第三者的场合,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在后两种类型中,防卫行为可能危及第三者生命的场合,正无必要对不正让步之适用应有所限缩,在停留于现场的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不被承认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而且能够安全退避时,应对其科以适当的退避义务。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侵害者、防卫者、第三者之间法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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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为笼统,不能简单将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情形与相应的章节罪名机械对应,应该区分相应章节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对待.另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是极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对其认定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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