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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杰辉  董清林 《特区法坛》2002,(70):37-38,49
所谓悬赏作证,简言之就是利用某种报酬奖赏,要求别人作有利于自己的证词。尽管悬赏形式各异但目的无非有二:其一,悬赏别人作虚假的有利于己的证词,也即对方并不知实情,但在报酬的诱惑下作了对方捏造的,有利于对方的证词。其二,悬赏别人如实陈述其所知,也即对方知有利于己的实情,但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披露,而想通过悬赏让他陈述出来。就第一种情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其合法性与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国外的普遍作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当前在我国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更是适应庭审方式改革、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抑制违法侦查等现实的需要。我国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应该是证人。  相似文献   
3.
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维护审级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杨杰辉 《法治研究》2017,(6):128-135
上诉理由具有防止滥上诉、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明确审判对象、限制审判范围等功能,上诉理由的设立与辩护制度、上诉审的审理方式等密切相关,我国没有对上诉理由作要求,导致被告人的上诉权最终难以实现,因此应该规定上诉理由,防止滥上诉,保障上诉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同时为了防止变相地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应该完善辩护制度和加强二审法院的阐明权等.  相似文献   
5.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6.
女权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的性别为男性,应该在法律中纳入性别意识,对女性实施特殊保护。强奸案诉讼程序被性别化的主要体现是被害人在程序中被忽视,应该设置特殊的程序,对被害人实行特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诉因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所控诉主张获得法官的支持而提出的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由于诉因具有限定审判范围、明确防御对象等功能,因此诉因的记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原则上都不能变更诉因,但是对于个别无关紧要的事项以及存在“包含”关系时,例外地允许变更;诉因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被告人的防御权,它是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理念以及审判方式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8.
刑事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起着指导形象功能.刑事审判对象的设定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刑事审判对象的确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对象的变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的.  相似文献   
9.
合并审判的条件是各案件之间必须具有某些关联性,合并审判的主要价值在于有利于促进诉讼的经济性,但不当的合并审判将在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程序上造成对被告人的侵害,法官应该享有分离审判的权力,被告人应该享有申请法官分开审判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诉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诉因,法官和检察官原则上无权变更诉因;大陆法系公诉事实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法官有权在公诉事实同一的范围内变更指控罪名;日本公诉事实同一下的诉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诉因,检察官有权在公诉事实同一范围内变更诉因。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间的差异导致它们在不同诉讼价值的实现上各有优劣,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上的差异根源于审判方式上的差异。随着审判方式的相互吸收和融合,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间的差异逐渐变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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