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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的主要两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都包含了区域组织的因素,分别表现为在宪章第八章关于区域组织使用武力的规定,以及关于集体自卫的规定。但是,区域组织的这两种使用武力情形不可混淆,不可相互替代,通过对两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发现,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后,集体自卫权不得继续行使;相反,只有在安理会授权相关区域组织使用武力时,该区域组织才可以依据宪章第八章规定使用武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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