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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许多人呼吁在刑法中以见危不救罪对其予以明确规定,要求不作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学界除少数学者予以声援外,大多对此持否定态度.这种否定未经论证和强有力的逻辑分析,有质疑的必要.从见危不救情境本身看,见危不救这种静止性行为,对后续事件具有作用力,具备究责的依据;其次,笔者提出紧密生活共同体、绝对支配力的概念,为能力责任的实现提供法规范基础;最后,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能力责任的提法,发现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适用于见危不救者拒绝给予救助的行为具有可能性,并且是可欲的、正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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