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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智能投资顾问遵循传统的监管模式,即政府的强制性监管、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这些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智能投资顾问的智能化发展,并且政府监管部门把控着监管权,其他社会主体处于监管的附属地位,不能承担与政府监管部门平等合作的监管主体责任。在回应性监管理论视角下,针对智能投资顾问监管存在的问题,通过监管权力的合理社会化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部分监管、第三方监管和多主体平等合作监管,从而构筑起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体系,实现智能投资顾问的风险控制和创新发展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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