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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分为七大类,但这种证据形式分类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出现了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证据分类制度构建了一个封闭式的证据体系,具有形式主义倾向,因此应该对这种形式主义进行改革,改革方向应当是构建开放式证据体系,并且完善证据形式种类的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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