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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构我国执行军事命令不当然阻却违法的制度,需要对执行军事命令阻却违法的条件予以明确,需要将军人执行军事命令中的临机处断权具体化,需要赋予军人不服从明显违法军事命令的权利,需要确定明显违法命令的执行者应承担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命令执行者有一个明确的选择标准。  相似文献   
2.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现代法律理念中,强调权利本位,但在军事法律关系中则强调义务本位。由于国防和军事事务的建设主体是国家,在该领域体现的是国家整体的意志性,并排斥个体意志,这就决定了调整该领域社会关系的军事法要强调并体现其秩序价值,在军事权利义务方面强调个体的军事义务,限制或者剥夺个体一定的权利。当然,在个体履行了军事义务后,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3.
自古至今,军法从严都是指导军事法的制定和运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新中国的军事法中,军法从严原则也得到了较多的体现。然而,通过现代法治的审视和理性的反思,在军法从严的贯彻中还存在着“宽不足、严失度”的问题。科学定位军法从严以更好地指导军事法律实践,笔者认为,坚持军法从严也需要体现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依法保障军人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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