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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 ,没有对其含义作出具体规定 ,使得各种经营性项目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申请征用土地 ,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滋生了行政腐败。鉴于此 ,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共利益”标准予以重新构建。对其重构时 ,应主要以如下几个方面为基点 :申请或征用主体的主观目的具有公共性 ;土地征用行为客观上具有效益性 ;土地征用所欲实现的利益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 ;土地征用的程序合法性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以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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