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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锐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4):103-105
信用出资不仅可以促进交易的便捷迅速,而且可以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信用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新公司法从资本理念到资产理念的转变,使信用出资在理论上得到了突破性发展,同时信用具有财产价值,能够评估和转让的特征也为它成为可出资形式奠定了基础。应当完善信用出资评估机制、公示制度、责任承担制度,从而使信用出资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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