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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先予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并未引起应有重视,也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从行政诉讼角度重新审视先予执行制度,会发现有一些问题存在,尚需完善,尤其是先予执行的行为,尽管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但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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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炼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43-45,49
通过对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赔偿制度的比较,阐述二者的不同之处,指出祖国大陆行政赔偿制度尚需完善,以便更好地应用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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