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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就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的委员合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这个规定,是党中央从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和培养共产主义接班人的需要作出的,从而从制度上明确了团委书记的政治待遇,强调了共青团的助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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