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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但由于“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较为模糊,地方立法规范数量众多,但并没有实现该原则的细化,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也没有对重复立法的情形提供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导致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复制粘贴”行为层出不穷。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总结地方经验,更新立法原则,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晰“合理重复”的内涵和边界,并在立法程序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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