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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能。其中,监督权更是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关键性作用,应充分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人大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亟须“一体两翼”地着力加强预算监督,促进工作重点向强化预算审批职能方面转移,不断提高理财治国能力,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与公共财政、良法善治的理念相契相合,顺应关注民生、防治腐败的时代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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