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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宏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3):78-82
虽然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性质决定实质,故而刑法实际上已肯定了我国存在黑社会犯罪现象。随着国际黑社会组织向我国的不断渗透以及国内涉黑势力的自身演变,我国存在黑社会犯罪应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呈不断蔓延趋势。为此,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策研究,建立专门的反黑法律体系,完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从而防疏堵漏,严密法网,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黑社会犯罪,遏制和减少黑社会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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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将“宽严相济”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已得到广泛运用,公安执法人员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也已基本树立起该理念,然而,“宽严相济”政策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中却鲜有提及。从性质、内容、形式和功能等方面来看,将“宽严相济”引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是可行的和必要的,这有助于公安执法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实现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最佳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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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性质决定实质,故而刑法实际上已肯定了我国存在黑社会犯罪现象。随着国际黑社会组织向我国的不断渗透以及国内涉黑势力的自身演变,我国存在黑社会犯罪应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呈不断蔓延趋势。为此,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策研究,建立专门的反黑法律体系,完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从而防疏堵漏,严密法网,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黑社会犯罪,遏制和减少黑社会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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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情势日趋严峻,《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问题亟需解决。本法第67条是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法条依据,然学界对此缺乏必要关注,致使司法适用中对具体情节认定的把握不清,易使该规定虚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规范层面的阐释及司法适用层面的讨论。具体而言第一,发展行为可能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以及积极参加行为,应以结果不法的标准认定。第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行为与刑法相关条文存在罪名适用范围和情节性质上的差异,且行为的认定也应当根据涉案未成年人有责性的具备与否,进行具体情形的区分性判断。第三,在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语境下,应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含义进行扩张,将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行为融入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规制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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