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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群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2):62-65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成为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地方立法包括两种类型:地方实施性立法和地方创制性立法。两种类型都各自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功能弱化的现象。地方金融立法是地方实施性立法的一种类型,以地方金融立法为切入口,分析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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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群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7):31-32
行政区划调整的价值是通过有效合理的分配机制,达到利益、资源分配的最优状态。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规制实际上是为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合理决策提供运作机制,实质上是决策机制范围内主体权限问题。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模式存在的缺陷实质上源于行政区划调整是非均衡性的博弈改革,最优规制方式是通过法律规制达到资源与效益配置的最优化。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选择应采取决策评估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及特别决策机制的体系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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