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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同一国家内,有着不同的称谓,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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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劳动基准法应当实行“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三者既是独立的公共政策目标,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低标准”是一种法律强制性劳动基准,既是“广覆盖”也是“严执法”的前提。没有前提固然不会有结果,但前提也不会自动生成结果。我国需要建立起一套以保护弱者利益为目标的控权机制,以促使政府以公权力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底线。这条生存底线也应成为国家公权力的控制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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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会的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董保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2,16(1):51-54
工会改革面临的最大顽症是工会的“行政化”倾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工会应当通过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从职业化出发 ,工会应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唯一的职能 ;从社会化出发 ,工会应发展社区工会及企业间的联合工会 ;从行业化出发 ,工会应参与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来完善我国的劳动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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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40-46
长期以来 ,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并不存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改革趋势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在劳动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应当退位 ;在社会保障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到位的应当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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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7-8
建国以来我国公布过两部工会法:第一部是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为当时国家最早公布的三大法律之一;第二部是1992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是我国极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工会法》公布10年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修改《工会法》无疑能够更加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经过有关方面长达几年的准备,今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与原有的《工会法》相比,新《工会法》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对工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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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团体到团体社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保华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5-7
目前,对社会团体的称谓并不 统一,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是非政府 组织这一称谓。按照《联合国宪章》 第71条的精神,非政府组织应是指 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 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慈善机 构、援助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 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 等等。"非政府组织"大致可以分为 两类:一是互益型社会团体;二是 公益型社会团体。社会法以社会团 体为调整对象。社会法赋予社会团 体以组织、管理、协调、解决纠纷 的权力;以及社会团体派出代表与 其他团体交涉,参与国家法律、政 策的制定,发动社会运动的权利。 工会是典型的社会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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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量出现的因自愿加班而发生的“过劳死”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修订思路的质疑,在社会争论中出现了对现行立法“维持”与“改进”的两类观点。改进我国现行制度的观点中又可分为工伤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刑事制裁说三种主张,三者以不同的本位思想为出发点提出建议。“过劳死”应当纳入工伤认定,并以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从职业灾害的视角对工伤基金的征缴与发放制度进行重构。在借鉴日本及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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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一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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