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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上的先取特权制度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而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没有采用这一制度,但广泛存在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拖欠等问题依然严峻。笔者从先取特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其立法上具有的确保公平实现、保护弱势债权人、简化担保手续等特征,提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吸纳这一制度。并对先取特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地位、类型、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完善、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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