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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它不仅规定了监督手段,还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监督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对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内容。违反监督法的规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各界存有争论。笔者试从三个方面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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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决定对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答复后不按时兑现等5种情形进行问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无疑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督办建议提供了法规依据,必将增强督办代表建议的底气和力度,各地应该建立建议办理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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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成效。实践中有的认为,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把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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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于总结过去、改进工作、推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作出"一句话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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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目前各地评选表彰优秀代表建议工作在具体实施上不仅各有所异。且难于把握。笔者认为,制定和完善“关于评选表彰优秀代表建议的实施办法”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也是规范优秀代表建议表彰工作的关键。制定此办法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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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地方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票决制,对此做法,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制是很有必要,这是因为: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否进行表决,采取什么方式表决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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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监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责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该是事后监督,不宜搞事前监督。一是事后监督有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强调人大搞事前监督,有可能使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工作推行的措施或直接参与到其工作过程中,这就容易出现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混淆、越俎代庖的情况,继而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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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仅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档期”。对此,有地方试行将乡镇人大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改为“季会制”,以加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