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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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