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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邬砚 《法律适用》2011,(10):120-120,F0003
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实施处分。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权利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2.
邬砚 《法律适用》2012,(9):89-92
一、问题: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涵摄丧事礼金分配纠纷原告何某与其夫庹甲共育有一子五女,被告庹乙系原告何某与其夫庹甲之子,其夫庹甲于2010年12月15日去世。庹甲去世后,原告将庹甲生前的积蓄12000元交给被告庹乙,用于办理庹甲的丧事。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预设了特定的主体模型作为其逻辑前提.我国《劳动合同法》在预设主体模型时,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采取单一主体模型,这难免出现因模型的代表性不足导致规则的适用范围过宽,该法确立的诸多制度被基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属性被选择性适用的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对《劳动合同法》的主体模型进行重构,根据劳动者所处的不同阶层与所属的不同群体、用人单位的不同规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类型化区分,进而开展不同的制度设计,即“建立多元主体模型,实施分类规制”.  相似文献   
4.
对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问题,无论是消极事实不易举证、与消极确认之诉存在冲突的主张,还是受损人举证困难、受益人更易举证的观点,均存在认识偏差,不构成要求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相反,无论从法律逻辑的向度还是生活经验的向度来看,均应要求受损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部分不当得利类型中“没有合法根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不易确定的问题,可通过受益人“具体化说明义务”予以缓和.  相似文献   
5.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确认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的,围绕债权产生的争议,在规范层面上,存在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程序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这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然而这两种程序性质迥异,相互排斥、无法并行。为协调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与裁定中止执行这两个时间节点为界,对这两种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区隔,分别确定两个程序的不同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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