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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分为被动的域外适用体系和主动的域外适用体系两种。被动的域外适用体系重在防守,难以主动出击保护自身海外利益。从未来战略转型需要出发,要主动保护本国在海外的国民和海外利益,我国就有必要构建主动的法律域外适用体系,体现我国积极进取的主权形象。要做到这一点,具体路径是充分发挥管辖权的功能。管辖权是解决国家行为合法性的主要工具。一方面,必须在立法过程中高度重视相关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与定位问题,赋予其以相应的域外可适用性;另一方面,还需要重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两种不同路径在立法中的应用及其价值,实现二者的对接和互补。同时,必须重视不同主体在法律域外适用中的作用,尤其是行政机关和个人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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