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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法律把检察机关在减刑活动中置于事后监督地位,使得检察监督权力无法充分发挥。这个问题存在已久了,是制度建设上的问题,我们基层干部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现代执法理念作指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力去发现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一线监所检察干部的视角探索实际对策,谋求解决方法,追求最佳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贾岩  钱楷 《天津检察》2007,(2):35-36
某监狱已决犯赵某在其所涉案件侦查期间揭发了一起四人轮奸女中学生案件,但所揭发的案件未能在其所涉案件诉讼期间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揭发他人犯罪活动并且经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所以,法院对赵某判决量刑时,并未考虑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赵某交付执行后,其揭发的案件被侦破,就如何确认赵某的立功表现并兑现奖励问题,监狱和法院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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