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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学者观点不一。犯罪圈的划定有其特定的标准: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现行立法规制力的不足。以此为标准,则完全有必要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的评价视域。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第11务的规定再次把过失危险犯这一极富争议的问题推向前沿.探讨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理论上首先必须厘清两个问题: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关系及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的关系.我国当前过失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过失危险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及现行刑事立法对过失危险行为惩处的缺失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层面决定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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