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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理论上并且在其自身的参照系内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在实践中至今为止也没有一国彻底实现法治理想。本文分四部分论证:第一部分,法治简史,通过梳理几位着名学者对法治的理解,得出法治的一些普适性原则;第二部分,法治的内在矛盾,从第一部分得出的法治的一些普适性原则出发,论证法治本身固有的、只可调和却难以克服的四对矛盾;第三部分,试图超越,本部分主要对两种比较典型的试图解决法治矛盾的方案进行点评,并认为法治的理想难以实现;第四部分,无言结局,无言并不是不说,任何试图超越或整合法治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最终都是没有理想结局的。虽然不能克服法治的内在冲突,但我们不能就此采取虚无主义的方式,彻底放弃法治。毕竟迄今为止,法治仍是治理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走一条申庸的道路,借助实用主义的法杖,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两极之间行走,这样可能会得到最佳的法律秩序,而且能最接近法治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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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对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而民法指向的目标也即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逐步向和平、人权、社会正义、民主主义、国际交流等方向发展。把握世界民法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无疑有助于我们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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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安徽宣城市花园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大胆突破,是安徽省首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村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成为安徽省"股改第一村"。一、花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宣城市花园村地处市区西北郊的昭亭路中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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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典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典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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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不动产担保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典型的示范功用。在法制史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经历了由保全抵押权进到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如今,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体系以流通抵押权为主,保全抵押权为辅。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这一发展轨迹并不代表世界各国不动产担保权发展的潮流或趋势。中国不动产担保权的基本形态是保全抵押权,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对于德国不动产担保权中的流通抵押权的借鉴应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考虑于立法方针上借鉴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下列各点:其一,抵押权的独立化;其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其三,抵押权的证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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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法律关系又称"物的回复人与占有人的关系"或"回复请求人与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涵括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返还请求权及前者请求后者返还孳息、赔偿损害与后者请求前者偿还费用等次要返还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请求返还孳息、赔偿损害和偿还费用等的厘定(规定)应透过解释而予适用。另外,对于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次要返还请求权的学理与法理,我国也宜根据近现代与当代域(境)外的学理、法理及立法成例予以解释,期冀其可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的法律关系制度及其规则的适用提供支撑或注释论("评注论""解释论")的导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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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又称动产所有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占有的移转,其既为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通常为动产所有权让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类型上涵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及其他特殊形态的交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此等交付的厘定(规定)较为简略或存有阙如,宜结合域外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而予阐释、厘清及释明。透过如是的工作和努力,期冀可以建构起我国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交付规则或制度的解释论("注释论""评注论")系统,由此使这一规则或制度可裨益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实践,并进而发挥其具有的积极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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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系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近代以来,其已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广泛确认的一类公司形式。我国目前正拟制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毫无疑义,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历程、法律特征、设立程序、股东的地位及公司的机关等问题予以研讨是大有裨益的。 (一)基本发展历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肇端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该类公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系现代各国和地区区分所有权法中对违反义务的业主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其中,德国法、日本法对实行此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定有明文,并有案例的累积和类型化的实践。当业主严重违反所负义务而无其他方法排除因违反义务所造成的障碍(或侵害)时,其他业主全体得经由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而提请法院作出拍卖严重违反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尽管未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但现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实践已产生了对此制度的需求,同时鉴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未来立法或修法宜明文认可此制度。至于我国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为保证严谨性和科学性,应理解为与德国、日本学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的考量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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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2):39-48
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其最初来源于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于1999年完成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编排体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共同管理权")六大方面比较分析<物权法>和<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于建筑物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