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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实施为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相对系统、完善的保护制度,但由于一人公司缺乏股东多元化和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使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变异性"的漏洞。同时,高额的注册资本金制度和严格财务审计制度也限制了一人公司的生成,降低了一人公司的制度价值。以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为手段采取"后端控制",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等几个阶段对这些漏洞进行修复,实现一人公司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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