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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东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4):15-18
保安处分制度源于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目的在于预防行为人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从业禁止这一制度。从法律条文的目的以及法条之间的协调来看,从业禁止应当属于保安处分。从业禁止的规定存在着存在着实质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具体适用上的问题。因此,在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时,就必须将行为人再犯危险性的标准客观化、具体化,并明确相关的审判、执行程序,并在具体应用时确立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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