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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126-132
一年多来受到媒体持续关注的四川"天价乌木案"二审已于2013年6月15日宣判,一时间甚嚣尘上的热点话题似乎也已成落定尘埃,但作为案件争议焦点的乌木权属及该权属争议应依何法的问题,并未获得完满解决。近日,江西再次出现"天价乌木"事件,又使乌木权属争议重新回归公众视野。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廓清各权属类型的界限,对乌木的权属争议解决具有重大意义。此外,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未对无主物先占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乌木权属的法律适用亦为关键。基于此类权属争议的具体情形,在法律适用和确权判决时,应做必要的法律解释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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