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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朝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4)
盗窃罪的数额及其他情节,在盗窃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和绝对标准。(2)“数额较大”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是划分量刑幅度的一个界限。(3)“数额较大”对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意义。(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数额较大”应当修改为“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用词。(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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