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投资者向公司隐名出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亦应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2.
信托法必须平衡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平。与受托人存在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三人可否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的行为被撤销时第三人应否返还利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否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个问题与信托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通过第三人的知情原则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则要求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3.
限制股东权利章程条款效力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东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以章程条款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对于该类条款效力的判断现行公司法无明确的规定,相关理论也研究不足。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出发,应从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得到了股东的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是否背离了股东的重大预期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