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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护
帕特丽夏·霍特·m
鲁淑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991,(6)
七、监护人的指定 1.监护法规。(1) 监护法院必须以公开的正式通知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即无需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尽管双方当事人或官方通过相应的通知书提供监护法规的理由已足够了。其大意是监护的职责有几项。(2) 法律把监护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规定,只与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关。签署一份指定监护的正式协议指定监护人并不是完全必要的。 2.监护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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