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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香港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结成的旧式婚姻。按照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在这些旧式婚姻中,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尤其旧式婚姻中的妇女经常处于弱势。香港法律在《婚姻条例》第38条生效以前,一方面在原则上承认旧式婚姻的存在,另一方面不断通过重新缔结婚姻等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旧式婚姻的法律管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障旧式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生效以后,在禁止旧式婚姻继续发生的同时,对于旧式婚姻下的妇女,特别是年事已高的老年妇女,也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济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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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如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
自1840年开始,港英殖民政府对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采取了较为全面的改造.一方面,既要尊崇和强调宗主国英国的司法主权,不断植入英伦法律的制度和理念;另一方面,又要针对这一地区长期遵循的,包括遗嘱和遗产等法律内容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和风俗,逐渐地进行调适和改造,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目标.经过长期的历史过程和复杂的社会文化演变,最终使香港的法律发展呈现多种面目,与大陆存在诸多不同.这种历史影响和差异,即使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仍一直持续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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