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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多元化与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了雇佣关系进一步多元化以及非典型劳动的迅速发展。在我国,农民工大多从事非典型劳动,因其不适用于劳动法,因而如何在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下保障其权利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以"从属性"为基准,判断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劳动者"的范围,分层次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解决农民工劳动权保障问题的崭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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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对劳动者和工会的团结权的侵害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雇主,目前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雇主性质进行判断的倾向。不当劳动行为主要包括不利益对待和拒绝集体谈判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雇主以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或者进行工会的正当活动为理由对这些劳动者进行解雇和其他不利益对待;后者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对工会的集体谈判加以拒绝或进行不诚实的集体谈判。劳动者或者工会因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劳动委员会实行行政救济,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所进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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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社会的一些非法组织,以各种途径和手段拐卖并强迫东南亚妇女在日本从事性风俗业,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由于日本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制对象、规制力度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使这些东南亚妇女的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需要勇于面对现实,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强化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树立民主国家的崭新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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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所保护的团体行动权通常由争议权和工会活动权构成。正当的争议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其正当性要从争议行为的主体、目的、形式、手续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非法的争议行为不但不能免除刑事、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受到惩戒处分。争议行为给劳动力提供和工资支付都带来很大影响,对争议行为的法律保护要坚持劳资双方对等、平衡的理念与原则,对公务员和公共事业等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争议行为要进行禁止或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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