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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丽新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相似文献
2.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3.
亲属会议制度是台湾地区民法独特的法律制度。秉承“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亲属会议权限广泛,对于监护、继承、扶养及亲权等事务行使决定权,存在家庭自治的理想化。但实务运作上,亲属会议的召开面临困难,亲属会议的功能难以彰显,亲属会议决议的执行受限,客观存在家庭自治的弱化。家事司法干预存在现实性,应在家庭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建立以司法干预为主,家庭自治为辅的家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一票货物两份提单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2)
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相似文献
5.
构建我国非婚同居规制的法律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何丽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17-122
非婚同居在我国是客观现实的社会现象,法律实行价值中立,既不激励,又不回避,而应予以合理的规制。对于非婚同居所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构建出与法律婚、事实婚有所不同的法律机制,以实现法律的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6.
保险代位权质疑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位权作为财产保险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保险公司尚未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权所应产生的效益的同时,理论界有学者开始质疑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进而提出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口号。保险代位权存在三大坚固的理论基石,有必要对质疑论点进行深刻剖析,以达到对保险代位权的这场危机反思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8.
引言继承制度是民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体现民法以人为本,弘扬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体系的安排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就继承制度本身而言,作为自然人死亡后财产转移的基本制度,在保护自然人财产权利、发挥家庭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 相似文献
9.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