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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行政特许,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撤回行政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就适用许可补偿规定,显然无论是出让土地还是撤回使用权的对象都是土地而已,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许可补偿优于征收补偿或先许可补偿后征收补偿,更不是简单地将两项相加,对其进行价值分析可知补偿的范围必然小于两者相加,具体细则将是按照各自领域的实施办法来计算。建议借鉴《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对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以市场评估价格为补偿的根本标准,依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补偿规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在司法层面则赋予法院附带审查补偿标准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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