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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已经适用十年有余,从司法实践的反映情况来看,目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被害人制度的缺失。在当今社会上,很多的所谓投资项目其实都是传销的模式体系,老百姓不懂,被诱骗将血汗钱投入其中,结果案发,血本无归,由于在该罪名中被害人制度的缺失,导致即使扣押到巨额的涉案款,被害人也得不到退赔。传销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涉及全国范围,人数众多,几十万、几百万,有的甚至千万人,容易引发全国群体性事件。因此,完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害人及退赔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被害人相关问题及被害人损失退赔问题进行探析,以此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尽快完善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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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理人报酬制度出现了不符合当下破产制度的发展节奏,法院作为管理人报酬决定人能够对管理人报酬确定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此外,由于在管理人报酬计算过程中,我国法律只设置了最高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管理人报酬被极度压缩的现象,使得年轻律师纷纷不愿意涉足破产业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行业内的一些高能力人才也不愿意承接破产管理类工作,基于此,管理人报酬机制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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