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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是不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劳务利益。民法学界一直赞同物质利益应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予以返还,但因法无明文规定,又判例尚未发展统一,劳务能否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一直是民法学界备受争议的问题。劳务成为不当得利利益返还客体的妥适性与否可以从价值偏差、中性合同理论、实践中容易引发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析论证,以期能明确立法,统一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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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8月13日,一列车队从南到北,穿过准噶尔盆地南缘,扬起一道杏黄色的尘雾。振奋人心的马达声由远而近,在石河子地区原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五团一营三连,鱼贯而来的卧车长龙嘎然而止。从首车上下来的是一位神采奕奕,使人感到亲切而又露出几分尊严的老人。他穿着短袖白衬衫,没有戴帽子,浓黑的头发向后梳着,两眼炯炯有神,脚步紧实有力。他就是深受人们爱戴的党中央副主席邓小平。他老人家利用自己的假期,到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视察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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