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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刊载了高明同志的《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一文,该文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认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笔者赞同此观点。但对该文所持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的情况只有两种,即轻伤害未遂和重伤害未遂”的观点,则有不同看法。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结果。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区分出两种情况,因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中不存在重伤害未遂。理由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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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某工商分局局长章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章某因此被所在单位撤销职务,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后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发现不应对章某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撤回对章某的起诉,并撤销了对其的取保候审,但对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作任何形式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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