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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原则的产生是罗马法时期诉讼世俗化、诉讼国家化、诉讼正义化以及基督教的传播等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罗马法渊源中存在着大量直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的条文,它们也同时成为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禁止类推、法律解释宽缓化等制度的雏形。随着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有利被告逐渐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有利被告原则既可以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以适用于法律存疑;既是一项程序法规则,也是一项实体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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