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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蒋华 《法制与社会》2013,(18):119-120,1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民事诉讼制度特有产物,它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私权自治、提高程序效益、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当下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体系中,程序选择权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体现。本文结合诉讼实务,从现状概述、改进必要及建议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进行阐述,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民事诉讼体系,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各项权益,体现司法以人为本价值。  相似文献   
2.
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3.
冯蒋华 《法治研究》2006,(10):26-27
业内人士说:律师事务所管理“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宜的”。这话既对又不对。因为最适宜的就是最好的。最适宜,是一个动态概念、发展的概念。在自然领域,存在适者生存的进化规则;在社会领域,与时俱进,是任何认识与实践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最适宜,本身就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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