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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广泛的田宅交易中,除了交易当事人以外,几乎整个交易过程都伴随着各色各样的第三方群体的存在。之所以要牵涉如此众多的第三方,可以说正是对官方缺乏必要的所有权确认制度的一种自发的反应。由于清代国家没能为民间的田宅产权移转提供高效且成本低廉的登记公示服务,民间为了交易安全考虑,自然是引进的第三方人数越多,对交易的合法性的证明功能就越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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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一个社会所信仰的关键前提之一,在于它必须是一个民族传统的某种形式的延续.从这个角度看,自汉代初年的"引礼入律"就是将中国古代社会久远的传统注入到法家建构的法律体系之中,并统摄在儒家思想的灵魂之下,由此使法家的法律体系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儒家思想所具有的宗教及世俗的双重特征,官方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自上而下的实践表达,使这种信仰极易为民众所接受,并持续近二千年之久.近代以来,对中国传统的人为割裂,是今日中国社会法律信仰难以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面对与反思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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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即“先义后利”,先公利而后私利,在中国绵延2000余年而不辍,至改革开放以来屡受冲击,以致淡忘,故有社会不谐丛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乃是人际关系的和谐,这一点决定了我们在今天必须重塑传统义利观念的价值地位,方有可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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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一个社会所信仰的关键前提之一,在于它必须是一个民族传统的某种形式的延续。从这个角度看,自汉代初年的“引礼入律”就是将中国古代社会久远的传统注入到法家建构的法律体系之中,并统摄在儒家思想的灵魂之下,由此使法家的法律体系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也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儒家思想所具有的宗教及世俗的双重特征,官方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自上而下的实践表达,使这种信仰极易为民众所接受,并持续近二千年之久,近代以来,对中国传统的人为割裂,是今日中国社会法律信仰难以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面对与反思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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