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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首次提出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并对原则、范围、阶段、流程等进行了规定,使人民调解介入民事诉讼的途径方式进一步得到规范,作用发挥得到了拓展。一、“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长宁区早在2003年6月6日率先建立了上海市第一家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成功,其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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