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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如果说证明过程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的话,那么,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说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灵魂。近十年来,许多诉讼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对此问题发表了不少有益的意见。但我认为,有些问题仍旧有待进一步论述和探讨。本文试图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浅见。  相似文献   
2.
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方法、形式,在其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并不是一模一样的。大体说来,在帝国主义以前时期,比较强调遵守它们所制定的所谓民主原则、制度。在帝国主义时期,财力图摆脱它们所建立的、并为其不能忍受的法律。与资产阶级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方法、形式相适应,刑事诉讼理论也在起变化,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理论,实现着不同的任务。总的来说,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在帝国主义以前时期,刑事诉讼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掩盖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的阶级压迫本质。在帝国主义时  相似文献   
3.
评刑事诉讼法学中高度盖然性观点──兼与林劲松同志商榷周亨元高度盖然性观点,是资产阶级学者首先提出的,并且构成了资产阶级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观点,我国诉讼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我在数十年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也持同样的态度。近来看到林劲...  相似文献   
4.
简论刑事被害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诉讼参与人。正确地确定和认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对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拟就刑事被害人谈以下几个问题。一、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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