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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往往被认为是家庭事务,由家庭成员内部解决,除非出现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及公权力的介入.这种事后介入对于单独的个体往往是于事无补的.现有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权力机关来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整个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待未成年人的抚养,仍然仅仅将其视为家庭成员的自我约束,使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文认为这对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是不利的,来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一定就是亲权人,亲权人在监护内容上也与一般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有很大的区别,亲权人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情感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职责.以下从家庭抚养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有关亲权的法律探讨.  相似文献   
2.
汪洋  周敬烽 《法制与社会》2012,(10):293-294
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所有侵权问题研究的前提,只有侵权因果关系成立,才能在此基础上研究侵权的几大原则和法律适用.虽然侵权因果关系在理论上看起来简单明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它和其他社会或科学领域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并且某些领域的发展、它和法律的通融程度也会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践,因此,我们在侵权因果关系和其他领域的结合方面应当进行一定的研究,并且应当通过一定的立法活动,引导相关领域与纯粹的法律更紧密的结合,以完成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引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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