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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一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罪名较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中列为第三章。为了坚决打击经济犯罪的猖獗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为严惩这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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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也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损害,但它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不同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一般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特定的人或者个别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本罪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的根本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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